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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过程中,哪些房产无法分割?
浏览:791 | 更新:2017-11-03 09:15:33

王大爷来电咨询

3年前,儿子结婚,后来有了孩子。2015年的时候,儿子和儿媳全款买下了一套小户型房屋,经过商议,合同上购房人写的是王大爷孙子的名字。王大爷本想着应该颐养天年了,可是随着儿子被派到外省工作,儿子和儿媳长期两地分居,感情日渐冷淡。他们终于将离婚这个问题摆在了桌面上。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,儿子和儿媳为这套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休。儿媳认为,儿子随自己生活,房子应当归她。王大爷想弄明白,这套房子到底应该分给谁?

市老龄办答复

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,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,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,赠与关系成立。根据法律规定,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权的唯一合法凭证,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。所以,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,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。因此,王大爷的孙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,他的儿子和儿媳均无权处分。即使孩子归儿媳抚养,也并不意味着房子归儿媳所有,房子仍是孩子自己的。

还有其他几类房屋离婚也不能分割:

1.用他人身份购房。《物权法》规定,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,所以在离婚纠纷时就会直接导致房屋无法分割。

2.买二手房未过户。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的分割,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,法院会因该房屋的产权涉及案外人而不做分割。

3.受赠、继承未过户。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配,而该房屋的产权人也一直未变更。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离婚诉讼,另一方就无法保护应得的权益。

4.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。包括直管公房、自管公房。对于直管公房,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权;而自管公房,出于房屋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,产权单位往往只限定本单位职工才有权承租,并对使用期限做出种种限制。

5.购买商品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的。

6.自建房未审批的。

7.房改房产权未到位的。